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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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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总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以医药卫生界知识分子为主要成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党是由革命先烈邓演达同志为首于一九三年八月九日在上海正式创建的。同中国共产党有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在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在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党半个多世纪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经验证明: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准则,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党要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而努力。要高举爱国旗帜,发展和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本党各级组织要推动、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深入实际,深入工农,做到理论同实践相结合,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民族前途、国家命运联系起来,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事业联系起来,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本党各级组织,要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在宪法和政策范围内的权益,协助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面向社会,开拓为四化服务的新领域,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组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加强集体领导,贯彻群众路线,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维护党内团结和统一。

本党各级组织必须不断加强组织建设,贯彻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为主,以医药卫生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重点发展对象;要积极选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作风正派、能团结同志、热心党务的党员,充实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实现新老合作和交替;要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本党积极响应中共中央“毋忘团结奋斗,致力振兴中华”的号召,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创新局面,争取新胜利。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及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本党章程,愿意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决议、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党,要填写入党申请书,由党员二人介绍,经基层组织通过,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各级领导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对他们进行本党章程和爱国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第四条  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积极钻研业务,发挥专长,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六)维护本党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五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

(四)向本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询问、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五)对本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和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决议未改变以前,必须执行。

(六)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

第六条  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当按照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如迁移到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要求退党,须正式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后,报上级组织批准除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本党组织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由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除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十条  党员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受到惩处时,本党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党员权利。留党察看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处分党员要有确实的证据,并须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党员的处分应当通知本人。党员对所受处分如有不服,可以进行申辩,请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组织对被处分党员的申诉,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撤销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并提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

撤销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以留党察看的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党籍的,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党的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基本内容是:

(一)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二)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下级组织应当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处理本地区的工作。上级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

(四)各级组织必须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五)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必须有全体党员、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有效;必须有出席党员、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  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

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临时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组织指派。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或者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新建或撤销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以上的地方组织,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报中央批准;新建市、市辖区或者撤销县、市、市辖区的地方组织,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本党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组织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社会工作,注意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执行局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局。

第二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为止。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执行局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  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推定常务副主席,负责对中央执行局的具体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中央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局委员中选任,在中央执行局领导下,处理中央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并联系协调中央各部门的工作。

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和各种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各工作部门,在中央执行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顾问。顾问必须是在民主革命或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老同志担任。其人选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名,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必要情况下,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级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和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进行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顾问。顾问人选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委员会设副秘书长,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必要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可设副秘书长。

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按党员所在的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建立支部。支部党员九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地区、业务系统或单位,有二个支部以上,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推选组长。

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支部、小组长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本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推动、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三)密切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业务实践,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和政治责任感,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本职工作。

(四)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和党员的专长,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推动党员面向社会,参加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鼓励党员努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结合党员的思想和业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六)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党员和群众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定期举行组织生活,发扬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共同前进。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维护和执行本党的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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